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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變身“網約車”出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

2024-06-27  來源: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楊磊
2024-06-27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私家車加入到了網約車的行列。然而,當這些私家車在營運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是否會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車主賠償。

基本案情



01

2023年6月6日,王某駕車外出從事網約車運營工作。當晚11點多,王某開車送乘客前往目的地過程中,與劉某駕駛的車輛相撞。經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此前,劉某駕駛的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網約車司機王某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且在王某購買保險之前,其已在某網約車平臺注冊為網約車車主。
事故發(fā)生后,乙保險公司向劉某理賠車輛維修費用69000元。隨后,被保險人劉某出具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移給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遂向網約車司機王某及甲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已經墊付的保險賠償款69000元。
甲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在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的情況下,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當晚,王某外出從事營運活動,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所以針對乙保險公司主張的損失,甲保險公司僅同意在交強險2000元財產損失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則認為,其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服務時車輛登記狀態(tài)為非運營車輛,且甲保險公司未就上述免責條款向其盡到解釋說明義務,相應免責條款對其不發(fā)生效力。因此,該賠償責任應由其投保的甲保險公司承擔。




法院審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責條款無效司機無逃避行為,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


02

關于甲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險人依據(jù)投保人告知的情況,評估危險程度而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費的具體數(shù)額。保險合同訂立后,如果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概率超過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事故發(fā)生的合理預估,仍然按照之前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顯失公平。保險公司根據(jù)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將其分為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并設置不同的保險費率。相較非營運車輛,正常情況下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以非營運車輛名義投保后,從事營運活動,車輛的風險會顯著增加,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并返還剩余保費,投保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營運車輛的事故損失,顯失公平。
本案中,王某所駕駛汽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時明確注明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且王某在投保時亦對“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免責事由予以簽字確認,根據(jù)查明事實,王某在為案涉車輛投保前即已在某網約車平臺注冊為車主,且在本次投保后長期從事客運業(yè)務,即其已實際改變案涉投保車輛的使用性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對此,王某作為被保險人一方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王某未履行通知義務,對于其駕駛用于營運的案涉車輛不論是否在營運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事故,甲保險公司均無需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結合王某在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時,亦實際從事客運業(yè)務的事實,故對于乙保險公司要求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
另,王某在明知其車輛為“家庭自用汽車”的情況下仍進行載客營運,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而不到半年時間,營運業(yè)務高達799單,必然顯著增加車輛危險程度,且未告知保險人,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符合其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關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責的情形。王某雖抗辯稱甲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未就案涉免責條款對其進行提示和說明,該條款對其不產生效力。如上文所述,以非營運車輛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增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而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屬于法定免責事由。本案中, 甲保險公司所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投保單(電子投保單)》中機動車使用性質一欄,注明蘇****號的小型汽車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而在該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已注明“投保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同意以此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在投保單所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亦在末尾以黑色加粗字體注明“本人確認收到條款《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王某在以上投保單及免責事項說明書簽名處,均通過電子簽名對聲明內容及事項說明予以確認。故對于王某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
綜上,因王某已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就王某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乙保險公司賠付財產損失2000元,其余損失67000元應由王某予以負擔。




法官說法



03

私家車與營運車輛在風險等級、使用頻率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會根據(jù)車輛使用性質設定不同的保費和保險責任。如果私家車主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將車輛用于營運,一旦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可能會以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由拒絕賠償。因此,提醒廣大車主,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如實告知車輛使用性質,避免在發(fā)生事故時因保險問題產生糾紛。同時,車主在變更車輛使用性質時,也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根據(jù)實際情況調整保費和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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